规章制度

广东药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

联系电话: 020-39352152

电子邮箱: gdpulac@163.com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中心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东药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暨广东药学院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1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实验动物工作的领导,确保实验动物的质量,使其在科研教学中得到广泛和合理的应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药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广东药学院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下通称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实验动物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监督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政策。指导、规划、监督和协调全院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动物质量,完善实验动物设施。加强实验动物学科建设,更好地为药学、医学及其他相关生命科学研究、教学及临床实验研究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实验动物中心主任担任;委员会成员若干名,由各部门业务领导和关心实验动物福利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副主任委员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委员会全面工作及各项业务活动,行使管理监督职能,副主任委员直接领导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开展各项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召开委员会会议1-2次,对本年度全院实验动物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委员会各职干部实行兼职聘任制,一般聘用期为3年,特殊情况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八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实验动物中心。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委员会职责

(一) 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 制定全院实验动物工作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 开展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交流,加强信息交流,宣传实验动物管理法规,介绍实验动物学科新进展。

(四) 维护全院实验动物工作者的有关权益。

(五) 负责学院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方案的审批,提倡动物实验遵循“减少、替代、优化”的“3R”的原则,在条件允许下,建议使用低等级实验动物,并鼓励寻找替代动物实验的其它方案,对不顾及动物福利的实验方案不予批准。

(六) 依据国家和广东省的实验动物法规,制定和修改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七) 学院委员会负责向上级主管机关进行实验动物疫情通报,协助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实验动物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的善后处理。

第十条 委员会的权限

(一) 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管理法规和要求对全院实验动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 在全院范围内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实验动物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培训,实行资格认可 ,持证上岗。

(三) 对动物实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后,确定实验动物的品种和数量。并根据实验情况提前对实验者进行动物实验操作技能培训,减少实验过程中动物不必要的痛苦,以改善实验动物的福利。

(四) 负责监督动物实验应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饲养及实验条件下进行,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防止实验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防止出现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实验动物的现象。

(五) 委员会应对动物实验项目研究目的的合法性以及所设计的实验方法的恰当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负责监督使用的实验动物是被用于科学研究目的,确保该动物实验是以提高人类生命健康为出发点。

(六) 负责监督动物实验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障,对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肆意虐待实验动物的情况提出处罚意见。

(七) 负责监督全院科研动物实验中实验动物的使用情况,在科研活动中监督科研人员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

(八) 委员会督促实验人员在动物实验完毕后,需向委员会提供一份该实验中动物情况说明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 东 药 学 院

二○○八年三月六日


版权所有:广东药学院实验动物中心   地址: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

联系电话:020-39352152   电子邮箱:gdpulac@163.com 粤ICP备05008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