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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院科研实验动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2     来源:     作者: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防范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及省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我省也于2010年人大立法颁布了《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近日省科技厅根据《条例》要求,对我省部分单位在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开展了执法检查,对违反《条例》的二所高校进行了通报,类似的执法检查将在全省范围内不定期进行。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规范我院科研过程中实验动物的使用管理,我中心亦曾多次向各二级部门下发加强实验动物管理通知,旨在规范管理使用实验动物,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及防范因实验动物饲养管理不当引发生物安全事故。今年9月我院实验动物中心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资质,同时也下发了对外开放使用的通知,但目前有部分老师仍在自己的实验室饲养动物。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实验动物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从事动物实验科研的教师学习《条例》内容,按照《条例》要求从事科研活动;强化从事动物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动物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实验动物法规及基础知识的学习可登录实验动物中心网站)。
2.加强对实验动物的采购,确保实验动物来源清晰,实验使用的动物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开展科研动物实验必须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内进行;我院实验动物中心可提供SPF级(小鼠、大鼠)和普通级动物(豚鼠、兔、猴、犬、小型猪)设施饲养环境。
4.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二级单位设立的动物房只能用于教学或开展动物实验研究时临时的动物存放。严禁用于实验动物的饲养。
5.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的处理严格按照《广东药学院实验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管理执行。
6.与动物接触的工作人员或实验动物一旦发生可疑传染疾病,应及时与实验动物中心联系(联系电话39352152),并立即启用《广东药学院动物实验室应急预案》。
实验动物中心
                                  20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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