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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院教学科研实验动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16     来源:     作者:

2007年我省某高校实验室因实验动物饲养不规范导致工作人员感染流行性出血热,近日,又报道东北农业大学28名师生在“羊活体解剖学实验课”中感染布鲁氏菌病,这类事件的发生对师生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分析此类事件的起因均是由于在教学科研中实验动物使用管理不规范所导致,因此,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中实验动物使用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我院从事动物实验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现就加强我院教学科研中实验动物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加强对本部门动物实验尤其是学生实验的规范管理。

2、实验使用的动物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保存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凭证。

3、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实验动物应在相应级别的动物实验设施条件下饲养”,鉴于我院实验动物中心动物房尚在建设中,目前暂无法提供相应级别的动物实验室,因此各二级单位必须对各自设立用于教学科研的临时观察动物实验室加强管理,确保临时观察动物实验室配有空调、排气扇,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安装纱窗和挡鼠板,防止昆虫野鼠进入。

4、动物实验室应具有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动物实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实验动物操作人员的培训及安全教育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工作人员进入动物实验室前应洗手和穿工作服;保持良好的清洁环境,动物饮水瓶要定期更换、消毒;笼具要采取日常保洁和定期清洗消毒相结合;实验室台面、地面和墙壁用消毒水进行消毒;实验操作间定期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5、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的处理严格按照《广东药学院实验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管理执行。

6、与动物接触的工作人员或实验动物一旦发生可疑传染疾病,应及时与实验动物中心联系(联系电话39352152),并立即启用《广东药学院动物实验室应急预案》。

7、从事与动物实验相关的工作人员,可登陆我院实验动物中心网站了解和学习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相关知识。

实验动物中心

201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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